青海师范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1-06-08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房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房管理机制,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青师校字〔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公房(以下简称公房)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青海师范大学的各类房屋。公房面积统一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学校公房管理遵循“两级管理、分类核算、动态调整、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公房的有偿使用,倡导节约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理念,形成房产资源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条  公房的配置应当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两校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益为目标,坚持“两校区统筹兼顾,教学科研优先”的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公房管理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核发布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公房配置、调整方案;

(二)审议新建公房的分配方案;

(三)审议批准房屋资源占用费收缴方案;

(四)审定有偿使用的合同和费用;

(五)对公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估;

(六)研究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学校所有公房进行配置和管理,监督日常使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修改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的评估、备案和审核工作;

(三)办理和保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维护学校公房权益和产权完整,拟定分配、调整方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合理用房需求,确保公房的保值增值;

(四)代表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监督二级单位的公房使用情况,考核公房使用效益,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

(五)对新建公房的接管;

(六)核算超额公房的有偿使用费,负责监督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收益和分配等。

第七条  学校公房各使用单位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统筹规划本单位的公房分配、调整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

(一)用途把关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房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房,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二)维护安全责任。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不得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焚烧物品,严禁私改、乱接电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日常管理责任。保管好室内财物,做好水电管理,维护环境整洁,不得随意挂牌或张贴广告,不得改变公房楼宇名称及房间编号;

(四)事故处理责任。如发生治安、消防等事故,公房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有关组织报告。

对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公房的分类

第八条 学校公房分为教学科研单位用房、行政单位用房、服务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学校建设特殊用房和教职工租用的学校产权房。

(一)教学科研单位用房

经学校研究成立的建制性教学科研单位、经上级批准挂靠在学校的单位,根据公房实际使用情况,分为教学科研用房(含学科建设用房)和党政工团保障服务用房二大类。

(二)行政单位用房

经学校研究成立的所属机关处室、中心、馆社等建制性机构用房,其配额标准依据学校最新的机构设置方案和职员数量、干部职数进行核定。

(三)服务保障用房

包括基础设施用房和服务用房。基础设施用房包括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等;服务用房包括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校医院、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体育场馆、公共教室、专用教室、公共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

(四)经营性用房

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用于商业及盈利性活动的各类用房。包括商业网点、商业设施等用房。

(五)学校建设特殊用房

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下,为提升学校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功能,针对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特殊需求,有偿提供给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的相关机构的用房。

(六)教职工租用的学校产权房

教职工租用的学校产权房分为引进人才公寓和公用周转房。

第九条  驻校服务单位占用学校房屋与学校之间是租赁关系,此类房屋纳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四章  公房的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城西校区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签订委托协议,由城西校区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城西校区各类房产。

第十一条  城北校区教学科研单位党政工团保障服务用房和行政单位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北校区公共体育场馆、公共教室、公共机房、公共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音乐厅等由公共资源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北校区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食堂、开水房、浴室、校医院及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管理。


第五章  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在定额面积内实行免费使用,超额部分按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标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在不超标准面积的情况下,正处级干部原则上一人一间,副处级原则上两人一间,超过使用面积标准的房间,应根据实际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办公。其配置标准依据学校最新的机构设置方案和职员数量、干部职数进行核定。超过标准面积的腾房。


第六章  公房的申请和审批

公房的分配调整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的申请与审批

建制性单位(含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单位)向国资办提出用房申请,国资办按有关标准核算各单位的用房,拟定配给申请单位的用房面积,报校国资委审定。

第十八条  服务保障用房的申请与审批

服务保障用房的面积以现状为主,如需扩增,须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办提出用房申请,国资办依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具体需求,拟定扩增项目和方案,报校国资委审定。使用单位需外聘服务团队的,须向国资办提交合同招聘、雇佣服务团队的年度规划申请,报校国资委批准后正式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特殊用房的申请与审批

由校人事处及相关单位向国资办提出学校建设特殊用房的需求,国资办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具体需求,确定有偿使用的面积、年限和费用,报校国资委审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租用学校产权房的申请与审批

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向国资办提出教职工租用学校产权房的申请,国资办根据学校用人规划和具体需要,提出学校产权房的分配意见,报校国资委审定。

国资办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公房使用审批事项。


第七章  公房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和公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公房使用单位用房总量进行控制,下达公房使用通知和定额面积指标。公房使用单位统筹安排、细化分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公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公房的用途如发生变更,须在一周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备案信息及时维护《青海师范大学房地产管理系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所有公房使用单位不得将学校提供的公房(含有偿、无偿用房)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学校将无条件收回用房,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如涉嫌违纪,由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住宅外,所有公房使用单位须与保卫处签订公房(含有偿、无偿用房)使用安全保障协议,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所有公房使用单位不得对所用房屋进行结构改变、功能和布局的改造,确需改造的,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相关职能部处共同对公房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公房调整、使用单位的整体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须将公房使用情况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审定后,对所有公房使用单位的用房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基础数据以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三所附属实验中学的公房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公房定额标准及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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