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1-01-10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或“我校”)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8〕2144)、《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青师校字〔2020〕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包括各类标准、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二)土地使用权。

(三)商标权、校名和校誉。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和图形、校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3.以学校声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等事项;

4.有声望的重点单位或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学校冠名权;

6.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等。

(四)著作权(含学校出资开发的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等。

(五)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

(六)特许权,主要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或者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负责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全校现有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

(三)负责根据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校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审核、汇总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的决策、负责拟使用无形资产的评估备案工作等;

(五)参与协调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务工作;

(六)参与无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处置等的上报审批、备案工作;

(八)负责学校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

(二)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和评估,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三)配合做好无形资产的登记、审核、统计、清查和资料归档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协助做好无形资产收益的管理;

(五)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七)做好无形资产权益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一)校办公室:

1.负责校名、校徽、校歌、校训、校旗、校誉、商誉、商标权等的管理,制定并适时修订其使用细则,定期核查使用状况;

2.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侵犯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商标权的事件。

(二)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1.负责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的管理,制定并适时修订其使用细则,定期核查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事件;

2.专利权的转化与维护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使用效率。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

1.负责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学生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等著作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2.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内外招收的各类学生以及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事项管理。

(四)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中英文域名、中文网址等网络空间的无形资产管理;负责学校各类软件课件采购的审核工作。

办公信息化类软件由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验收;教育教学类软件课件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验收;科研类软件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验收。

(五)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及以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 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的职责

(一)各单位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帐,不定期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提出处置申请。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登记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明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的同时,要严格履行资产的入账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二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归口部门在研发前应进行论证,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签订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购买、引进。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接收。归口管理部门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入账等事宜。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入账等事宜。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购买的无形资产,由具体管理(使用)人员所在单位在校资产系统录入详细信息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交由财务处审核入账。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计价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第十八条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计价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无法明确成本的专利成果等按名义价入账。

第二十条 对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

(一)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二)没有相关凭据的,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其成本按名义价入账。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一)无偿使用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对外交流、科技合作、社会服务等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各类活动;

(二)有偿使用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授权许可等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无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由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办)备案;如需与境内外合作办学,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资办复核后,报校国资委审批,并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使用校名校徽申请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使用校名校徽进行学校计划外办学活动的;使用校名校徽在校外建立教学实习基地、教育科研基地及合作实践基地等的;使用校名校徽对外从事投资、合作等经营性活动的;使用校名校徽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使用校名校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广告的;应由使用单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审批;

(二)其他有偿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或对外投资,由使用单位报校国资委审定;属“三重一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报批过程中,需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确定有偿使用价格,并按程序履行签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与学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

(三)证明学校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说明;

(四)关于无形资产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及其他必要事项的说明;

(五)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文件。

以上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联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失效、转让等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各使用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等程序。经学校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办)按照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管理的无形资产定期检查,核实资产信息,及时处理无形资产侵权行为;国资办定期对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资产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等行为并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等;对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犯罪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校外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并侵害学校合法权益,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维权,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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