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人员、机构变动 资产交接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1-01-10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人员、机构

资产交接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青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人员变动包括但不限于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辞职、解聘、辞退、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和校内岗位调整的资产使用、保管人员。

本细则所指机构变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新设、合并、分立、撤销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

人员变动和机构变动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

本细则需要交接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土地、办公用房、财产权归学校的住房;

(二)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工作资料、图书、档案、证书、捐赠物品等;

(三)资产附属物(资产账目、箱、柜、门的钥匙及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四)低值耐用品;

(五)应当交接的其他资产。

离退休人员,离岗前应将名下资产移交给单位接替人员或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资产变更手续办结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方可在《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离校通知单》中盖章确认。

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辞职、解聘、辞退等人员,应在离校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督促完成该项工作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离校通知单》中盖章确认。本细则未列明的其他工作人员离职,需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由原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负责,在人员离岗或死亡后两个月内完成。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调动前遵循“人员调动,资产不动”的原则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确属工作需要进行资产变动的,应先经原单位研究同意,方可进行资产变更。但利用科研经费、人才引进经费等专项资金购置的笔记本电脑,原则上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单位资产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盘点本单位资产,并在资产管理员协助下,向接任者移交本单位资产账目,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暂无接交人的,原属部门临时负责人应组织开展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并作为接交人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

单位资产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或同意离职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资产交接工作。

 单位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当盘点本单位资产,向接任者移交本单位资产账目,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

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当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或同意离职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交接工作。

 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撤销或重组等机构调整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新机构调整到位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学校机构调整时,其资产由各相应调整机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所涉及的资产。

机构调整前,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如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需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上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机构合并:

(一)资产移交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须共同现场移交,移交完成后,新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应对移交后的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机构合并后的资产负责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本单位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配结果及时造册确认,并将富余资产移交资产归口管理本门。

十一  机构分立:

(一)机构分立时,应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立机构的工作需要,协调原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原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各分立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办理资产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新机构建账授权;

(二)分立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调配或购置。

十二  机构撤销:

原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接到机构撤销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核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后的资产,在全校范围内重新调配。

十三  新设机构:

新设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新增资产计划,经论证、审批后,按规定统一调配或购置。

十四  机构重组按照本细则第十、十一条执行。

十五  机构设置调整后,涉及到公共场所的或没有明确管理人的固定资产,由调整后的单位资产负责人指定管理人,行使相应管理责任。

十六  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  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国有资产交接工作中发现有遗失资产情况的,应在资产移交表如实填报,并另附材料说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具体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八  学校岗位变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交接工作中不履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国有资产交接的,学校将停止有关岗位变动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应承担遗失资产赔偿责任而不主动赔偿的,学校有权依照《青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赔偿;

(三)应交还学校土地、房屋资产而拒不交还的,学校有权采取从工资中以市场当年价抵扣资金,停止福利和其他服务,直至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等措施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十九条  因人员变动未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学校人事处不得在《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离校通知单》上盖章确认、办理离校手续或开具调岗介绍信。

第二  因人员或机构变动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青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赔偿,由校纪委会同人事处追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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