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受赠及捐赠类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捐赠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受赠固定资产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受赠类固定资产,是指合作单位或个人将固定资产无偿捐赠给学校,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其管理、使用、处置权等全部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接受捐赠类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行为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二章 受捐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信息登记入账、入库(出库)手续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受赠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不得私自处置受赠固定资产。
第七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程序
(一)学校授权校内部门与合作单位或个人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捐、受赠双方权利及义务,捐赠固定资产的清单、产权所有人、支配使用权、主要用途、价值等;
(二)合作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受赠固定资产清单及价值凭证等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由校内受赠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管理;
(三)受赠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管理程序组织验收,校内受赠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入账手续,明确用途、存放地点及管理人;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受赠固定资产进行审核,纳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五)学校对合作单位或个人给予捐赠证书或其它方式的奖励。
第八条 受赠固定资产分配使用原则
(一)捐赠人明确指定了校内受赠部门的,受赠的固定资产分配给指定的校内受赠部门使用;
(二)捐赠人未明确指定校内受赠部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用途及学校发展需要提出分配建议,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调配使用;
(三)为整合资源,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受赠固定资产在校内受赠部门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安排使用。
第三章 受捐赠固定资产价值认定
第九条 受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认定
受赠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该固定资产对外销售市场价值认定(销售发票)。合作单位及个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财务处、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参照市场销售价格认定。确实无法认定价值的按名义价值入账。
第四章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第十条 对外捐赠资产申请程序
学校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确需对外捐赠产权属学校的资产时, 由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报教育厅、财政厅报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资产,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及意见;
(三)教育厅、学校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接收捐赠意见;
(五)意向性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向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捐赠国有资产。除法律法规之外的捐赠,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活动中,双方应遵守合作共赢、互利互惠的原则,不以学校有形资产、市场开放为交换前提,确保学校和师生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校内接受捐赠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有以下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一)未经批准,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活动中,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受赠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捐赠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如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战略框架协议,关于固定资产捐赠,应依据框架协议补充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由捐、受赠人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