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行为,根据《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1〕1498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8〕2144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资字〔2019〕239号)、《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青师校字〔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校园稳定,改革发展、履行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和师生工作生活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房屋、车辆、设备、家具等)按照合同约定交由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实行专项管理,校内任何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主要范围
 (一)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实验室、体育馆、运动场、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
 (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
 (三)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
 (四)学校同意出租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要遵循公开招租、运作透明、制度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监督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国有资产出租制度;
 (二)审批出租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三)决策出租重要事项;
 (四)监督指导出租过程、结果。
 第七条 校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受理国有资产出租相关事项,负责国有资产出租的政策拟定、出租评估、报批报备、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出租事项的论证工作;
 (二)负责提交出租资产申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国资办做好论证、会签、报批、签约工作;
 (三)负责做好与承租人有关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合同履约、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出租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督查落实本部门出租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代表学校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宜出租的资产,定期审核盘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收益的收取和报税等相关工作;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国资办提出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拟出租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确定依据,租金支付方式,安全管理等)。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或进行论证。已出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在出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如未及时提交申请,国资办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国有资产;
 (二)审核。国资办审核后提交校国资委审定;国资办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国有资产出租情况;
 (三)报批。按照学校相关批复文件,由国资办负责向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出租国有资产,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拟出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青海师范大学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四)申请单位决策相关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时,应公开竞价招租,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招租底价,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1-3年。确需延长出租期限的,须经校国资委审批,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到期终止,不自动续期。
 第十五条 校内国有资产出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四章  合同、协议与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应包括:标的名称、出租期限、经营范围、租金和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租交付国有资产使用权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交底、确认和存档。国有资产出租合同应及时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七条  出租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出租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学校收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私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学校将依法依规收回国有资产,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出租合同,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各单位合同期满或其他因素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本办法执行,不得自行延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办)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师范大学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