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人员 行为规范

作者:时间:2021-12-03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 采购管理和服务行为,严肃招标采购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海师范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校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规操作,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 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坚持勤政、 廉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树立和维护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坚决抵制和依法制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行为规范内容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树立服务意 识,以高效、规范、务实、创新为服务理念,搭建公平、公 正、公开的招标采购服务平台。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树立法制意识,精通业务,依法行政,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优质高效,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刁难采购人、招标采 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采购活动有关信息。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如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应主动予以回避。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受与工作 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财 物。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 资质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人私下串通协商,围 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 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 果。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不得向采购人推荐投标单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及信息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此工作行为规范,共同搭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标采购平台,维护好学校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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