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1-01-10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青海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或“我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资字2018〕2144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资字2019〕239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专用设备购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青财资字2020〕810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资字2020〕1574号)和《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青师校字〔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矿物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单位用房、行政单位用房、服务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学校建设特殊用房和教职工租用的学校产权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桥梁、室外管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变电设施、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有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计算机设备、摄影摄像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矿物及动植物。主要分为台、桌、柜、架、床、沙发、矿物和动植物及其标本等。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职责严格依据《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青师校字2020〕26号)执行。

第四条  学校通过自行研制、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严格履行入账、出账登记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月对账制度,避免因账物信息不符造成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  严格履行固定资产验收责任制。

(一)通过招标采购的固定资产依照《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青师校字2018〕83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二)校内分散采购由各采购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填报基本信息的同时上传实物照片;

(三)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由基本建设工作处按基建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及移交手续后方可支付相关资金;

(四)实验教学耗材依据《青海师范大学实验教学耗材管理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17〕180号)进行验收入库。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需要。原则上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确需出租的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以及《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严格执行资产购置前置性审批制度,详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前置性审批表》,确保资产购置与预算管理相衔接,科学合理购置固定资产。

第九条 不断提高专用设备的使用效率,做好专用设备购置计划、需求论证及向省财政的备案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盘活资产存量,对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进行共享共用和相互调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登记、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并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可作报废处置,但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组织技术鉴定;

(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核,必要时聘请专家组审核;

(三)国资办定期汇总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审批。国资办按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资产报废处置的情况;

(四)校国资委审批后,根据规定权限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批;

(五)国资办按照学校或相关部门批复文件,进行资产报废处置;

(六)建筑物及车辆的报损、报废,报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对于拟以捐赠形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校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涉密资产处置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给二级财务单位调拨使用时,原使用部门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校国资委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若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按《青海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并定期开展固定资产自查和核对,及时补充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相关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处须每年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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