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7-18点击数:

青师校字〔201966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9513



青海师范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其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报批、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报批;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统计、编报及上报;

(五)负责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标书编制与招标信息发布;

(六)负责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组织与中标结果公示;

(七)负责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

(八)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申请并协助各部门完成学校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付款结算;

(九)负责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十)完成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其他物品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审核;

(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及化学品)、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及其它货物技术参数审核等;

(三)后勤管理处:办公家具参数审核,基建工程维修改造、新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量清单编制;

(四)网络信息管理中心:校园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化运维及数据中心支持、房间装修、改造、布线等审核;

(五)财务处:资金来源审核;

(六)教务处:教材出版、本科生教材供应审核等;

(七)其它职能主管部门:所负责项目依据《青海师范大学(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申请表》及《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合同会签表》业务归口范围确定。

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文件执行。

第九条 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技术参数和服务需求等的申报;

(二)负责提交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及合同拟制;

(三)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

(四)负责合同执行,配合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十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评审。

其主要职责为: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过程,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四)配合学校监督部门及招投标办公室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包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限额的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限额的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由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由学校委托遴选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所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据每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的采购活动。凡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依据《关于调整青海师范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师大党发﹝201613号)中的2万元限额(以下同)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限额在学校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根据采购项目属性,也可以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二)工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采购的货物,如果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比选招标、询价、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竞价等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申报项目,须向招投标办公室提交由归口管理部门和校领导会签通过的《青海师范大学(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申请表》,招投标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属性与采购单位协商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提交《青海师范大学(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申请表》的同时,需将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服务要求)、《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程量清单会签表》一并提交至招投标办公室。有进口设备的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50号)要求,做好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同时向招投标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办公室按以下程序依法实施采购:

(一)政府采购项目

1.采购单位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青海师范大学(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申请表》和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服务要求)、《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程量清单会签表》;

2.在校纪委的监督下,抽取并确认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财政厅报备,由财政厅国库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主管业务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就资金使用、资产配置、资金来源及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批准;

4.依照省财政厅有关部门最后审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5.由学校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三方共同审定招标文件;

6.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 青海省招投标网” “青海省采购信息网”三家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供应商报名;

7.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学校按要求分别派出一名评标代表和监督代表全程参加评标活动;

8.中标单位持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法人委托函和招投标办公室开取的《介绍函》及《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合同会签表》,依据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与采购单位草拟、会签合同;

9.学校招投标办公室对会签后的合同再次进行审核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10.中标商依据合同和采购单位的具体要求履行合同;

11.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履约验收;

12.招投标办公室将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备案资料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材料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1.采购单位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青海师范大学(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申请表》和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服务要求)、《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程量清单会签表》;

2.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项目的标书编制;

3.由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招投标办公室共同审定招标文件;

4.在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供应商报名;

5.组织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学校网站发布中标公告;

6.中标商持法人委托函和招投标办公室发放的《中标通知书》《介绍函》及《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合同会签表》,依据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与采购单位负责人草拟、会签合同;

7.招投标办公室对会签后的合同进行审核;

8.中标商依据合同和采购单位的具体要求履行合同;

9.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履约验收;

10.招标采购项目结项后,招投标办公室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六章 合同的审核签订

第二十五条 项目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商投标书等文件与中标商拟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审定合同中技术参数部分内容,确保技术参数和招标文件相一致。任何人无权变更、更改已中标合同中的技术参数。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在15个日历日内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合同文本(一式六份)报招投标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采购单位负责审核技术参数及相关指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通用条款、质保期及质保金、补充说明等;财务处负责审核支付方式;校审计监察处负责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廉政责任书或承诺书;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项目合同书首页相关信息并对合同进行最终审定,完成合同会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采购单位负责督促中标单位按期履行合同,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记录。对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中标商,项目采购单位及时向招投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招投标办公室及时向中标商发函质询,推进项目进展。

第二十九条 中标商若未能按时履行合同,按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章 验收、入库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尽快组织初验收,初验合格后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办公室收到项目采购单位最终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正式验收,办理资产入库。

第八章 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采购单位凭物品采购申请表、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会议纪要、评议表、验收报告等到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支付。

第九章 质保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由项目采购单位向招投标办公室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质保金支付申请》,经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处负责支付质保金。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评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办公室及评标人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在采购、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约定的,招投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校纪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行为。否则,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采购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非“政府采购”、非“学校集中采购”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政府采购限额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限额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学校招投标办公室须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物品采购暂行办法》(青师校字〔20172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青海师范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图

2.青海师范大学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图

3.《青海师范大学(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申请表》

4.《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程量清单会签表》

5.《青海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合同会签表》












抄送:校领导、存档

青海师范大学校办公室 2019521印发

打印:李娜 校对:史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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