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07-18点击数:

青师校字〔201965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9年5月21

    



青海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通过比选招标入围,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学校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货物、服务及工程维修招标行为。

第二章 选 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青海师范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青海师范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第六条 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基建维修工程、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青师校字﹝2016243号)及其补充办法的规定,通过比选招标的方式,选取入围代理机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采购文件;

(二)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论证采购文件;

(三)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四)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五)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七)依法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八)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

(九)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十一)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第九条 招投标情况的备查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书、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学校授权的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青海师范大学公章或青海师范大学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专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确保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项目的全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年,并应根据委托机构要求,及时提供全套资料,配合学校完成上级各单位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廉政承诺书》《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框架协议书》及针对每个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协议书》。

第十五条 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好,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代理机构,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行为;

(二)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的采购内容和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及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等情况发生;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各项采购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五)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不廉洁行为等。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责令其停止1-3个月的采购代理业务,情况严重时终止委托合同,或取消其参与学校的代理服务资格。

(一)未按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三)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投诉一年内超过两次的;

(四)超标准收取代理费或招标文件成本费的;

(五)将受托的采购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机构办理的;

(六)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七)违反上级相关部门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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