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减少无效资产在空间和资金上的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资字〔2025〕37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近期拟开展 2026年第1次待报废资产处置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废申请范围
本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的范围包括学校所有达到使用年限且已丧失使用效能的固定资产。
二、具体做法
(一)各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本单位鉴定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在内的 3 人组成)同意报废的资产处置报告单。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单位上报的待报废资产清单进行审核、汇总。
(三)收集实物,进行公开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对待报废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保处置资产满足报废条件,并对报废资产原值单价在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组织专家(含 1 名校外专家)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
(二)严格把关。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确保报废资产各项信息的准确性。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报废资产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搭车”处置。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提交的待报废资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专人负责。各使用部门在资产报废工作开展期间,须安排专人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接,以便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上报时间
请各单位务必于 3 月13 日下午 17:00 前将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鉴定小组确认的“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城北校区行政楼北 5 楼 0525 室)。
联系人:白 冰 ;联系电话: 6314373。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