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减少无效资产在空间和资金上的占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青财资字[2018]2254号)文件的规定和学校2023年度工作安排,近期拟开展2023年第4次待报废资产处置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废申请范围
本次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的范围包括学校所有达到使用年限并已丧失使用效能的固定资产。
二、具体做法
1.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本单位鉴定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在内的3人组成)同意报废的资产处置报告单。
2.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单位上报的待报废资产清单进行审核、汇总。
3.收集实物,进行公开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对待报废资产进行全
面清理、核实。对报废资产原值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组织专家(含1名校外专家)进行鉴定。
(二)严格把关。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且在申报过程中确保报废资产各项信息的准确性。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报废资产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搭车”处置。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提交的待报废资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专人负责。各使用部门在资产报废工作开展期间,须安排专人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接,以便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上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9月14日下午17:00前将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鉴定小组确认的“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城北校区行政楼北5楼0525室),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6314373。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