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本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本目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订,目录各品目项中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②属于本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③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
(二)市(州)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
(三)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
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采购人不需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等。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等重大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关于自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关于涉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我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定点采购等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药品采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人的会议、培训、展览,以及水、电、气、暖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不进行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五)关于适用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执行本目录和限额标准,但也可根据实际对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不得删减采购品目、不得降低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各地区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省财政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