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职工守则》

作者:时间:2020-01-01点击数:


为提高职工素质,建立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勤奋进取的工作氛围,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守则。

一、基本守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学校及我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工作中积极进取、严于律己,不断提升个人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积极参与处室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五)在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各项活动中,必须自觉维护我处的荣誉与权益。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倡团结互助、和谐友爱的工作氛围,职工之间应相互尊敬、相互信任、相互支持。

二、工作职责

(一)处领导职责

1.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能力;

2.加强政治与道德品质的修养,廉洁自律;

3.应对上负责,对下爱护,开拓创新,不断强化责任意识;

4.激励职工,安排并指导所辖范围内职工的具体工作;

5.负责监督和检查职工的工作是否按时按质完成;

6.解释处内的各种规定并及时把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实事求是地上报并落实;

7.高度重视并做好团队建设和内部管理工作。

(二)职工职责

1.热爱学习,积极学习本职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及工作效率;

2.服从领导,以最高工作水准严格要求自己,完成本职工作;

3.如果对本职工作和处室的管理方面存有意见、建议,可以直接向主管处领导提出,但一经领导决定,应遵照执行;

4.职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须暂时离开时应与同事交代;离开处室外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说明,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5.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请假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保持工作办公区域的干净、整洁,文件和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自觉维护处室整体办公环境的整洁、舒适;

7.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

8.参加会议手机应关机或将铃声调整为静音或震动状态;

9.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维护处室办公安全;

10.职工调离国有资产管理处时,应当归还处室所有文件、单据、材料和其他业务、资产等。

三、职业禁止

(一)除本职工作外,未经处领导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处室名义招标、考察、谈判、验收和签约;

2.以处室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处室名义向外界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处室出席学校及社会各项活动。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履行承诺,按程序和规矩开展工作。

(三)职工不得直接参与任何与企业、代理商和第三方等导致学校任何形式社会影响和商业损失的个人活动或往来。

(四)处室日常业务及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属于机密资料,只能用于处室及学校的工作。职工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处室各类重要文件及资料内容、内部信息、商业机密。

(五)不伪造或擅自更改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各种文件资料。

(六)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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